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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纠纷 个人首付 共同还贷 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房价也不断上涨,许多年轻人只能选择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方式购买房屋,那以这种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要案情】
翟某与张某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4月3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1年6月12日生育一女某某。2009年3月,翟某以36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二手房一间(以下简称:601房屋),其中首付款150000元,按揭贷款210000元。2009年4月29日,翟某取得601房屋产权证。2009年5月11日,翟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就前述房屋按揭贷款事项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09年5月11日至2029年5月11日止。
因生活琐事,翟某与张某出现矛盾,曾于2012年分居半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同意离婚。截至2017年12月18日,共偿还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2881.33元。双方均认可601房屋现值260万元。
【本案焦点】
该601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具体解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房价也不断上涨,许多年轻人只能选择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方式购买房屋,那以这种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本案中,翟某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翟某名下,婚后,翟某与张某共同还贷。因此,该601室应归翟某所有,对于翟某和张某婚后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翟某向张某进行补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601房屋归翟某所有,由翟某给付张某37万元。
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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